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22109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南路612号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 第三人:***,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