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2563号
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雅治街村深达坑(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傅阳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兴苏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