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2558号

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潘李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航,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58号4幢16层。

法定代表人:黄昌建。

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计86.50元,由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黎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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