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州斯尔丽麦卡米服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6412号

原告(反诉被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

法定代表人:潘李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娟,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斯尔丽麦卡米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邵金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福,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望乐,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永嘉三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宁浦村中心路iv>

法定代表人:应旭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锋,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斯尔丽麦卡米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嘉三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先后于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合并审理。2021年2月5日,原告、反诉原告分别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双方争议无需再通过诉讼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温州斯尔丽麦卡米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温州斯尔丽麦卡米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6804元,减半收取计13402元,由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42元,减半收取计1871元,由反诉原告温州斯尔丽麦卡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彩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