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6412号
原告(反诉被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
法定代表人:潘李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娟,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斯尔丽麦卡米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邵金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福,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望乐,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永嘉三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宁浦村中心路iv>
法定代表人:应旭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锋,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斯尔丽麦卡米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嘉三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先后于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合并审理。2021年2月5日,原告、反诉原告分别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双方争议无需再通过诉讼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温州斯尔丽麦卡米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温州斯尔丽麦卡米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6804元,减半收取计13402元,由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42元,减半收取计1871元,由反诉原告温州斯尔丽麦卡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彩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