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4民初1909号
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432066P,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沙门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百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H91BG9F,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垟湾工业区成业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百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以当事人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80元,减半收取计10590元,由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