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24民初1905号 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沙门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合同款共计1347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工程款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凤凰岗隧道出口1号变)》《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凤凰岗隧道出口1号变)》《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凤凰岗隧道出口2号变)》《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凤凰岗隧道出口2号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经双方核实,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13474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设计费13474元及利息损失(以134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廖铌铌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