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迦南洁具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0281执异32号
本院在执行(2020)浙0281执恢6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宁波超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熊土洋、王裕兰、熊神峰、裘伟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宁波迦南洁具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退回其于2021年1月12日错汇到被执行人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账户内的款项,不得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现异议所涉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1341××××3504账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故应认为账户内存款属于被执行人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异议人宁波迦南洁具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排除其与被执行人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可能,故其提出异议所涉款项系错汇的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所涉(2020)浙0281执恢658号案件,本院于2021年3月3日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了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1341××××3504账号。异议人宁波迦南洁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该账户汇入580000元。该账户当时被余姚市公安局冻结,冻结文书号为余公(经)冻财字[2020]00182-6号。余姚市公安局的冻结措施已经在2021年3月1日到期。另查明,异议人宁波迦南洁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之间曾有过业务往来。异议人宁波迦南洁具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慈溪支行的账号最后四位与本院冻结的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账号的最后四位相同,均为3504。被执行人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进入破产审查程序,案号为(2018)浙0281破申19号,因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裁定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驳回异议人宁波迦南洁具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严 波 审 判 员  卢 斌 审 判 员  陈乐锋
代书记员  戚央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