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81执恢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宁波超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熊土洋、王裕兰、熊神峰、裘伟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0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超凡工量具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5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熊土洋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路××号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宁波超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熊土洋、王裕兰、熊神峰、裘伟学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冻结少量存款。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熊土洋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路××号房地产,现被执行人熊土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本院一审判决后已经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其名下房产。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剑
代书记员 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