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1民初1477号
原告:***,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东路88号2#D5、D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723293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