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9774号
原告:***,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东路88号2#D5、D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17723293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4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