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7713号
原告: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东路****D5、D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723293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新、楼剑波,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18元,减半收取1709元,由原告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叶科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