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81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东路**号*#D5、D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723293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6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82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6680元,支付执行费356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1个银行账户,存款金额1元,本院已依法冻结,相对于本院申请标的而言暂无扣划必要。经实地及网络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截至2019年4月17日,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
鉴于被执行人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不申报且又不履行义务,本院已采取了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及限制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和是否移送破产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并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余姚市万厦建设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