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303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252510X。
法定代表人:姜祥林,系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龙城锦园****织机构代码:749831172。
法定代表人:杨雪和。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3行审228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人民币167874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03执3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伟伟
审判员 李庆者
审判员 林大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意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