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03行审226号

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姜祥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星。

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龙城锦园****/div>

法定代表人杨雪和。

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龙人社监罚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0年4月13日直接送达至被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2020年9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执行人直接送达了催告书,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被申请执行人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一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晶晶

书 记 员 张珺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