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破申93号

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永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782997018。

负责人:张一军。

被申请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龙城锦园****码:91330303749831172L。

法定代表人:杨雪和。

根据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的申请,本院作出(2018)浙0303执1590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对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建筑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奥马建筑公司公告送达破产相关材料,奥马建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奥马建筑公司注册资本为1028万元,登记机关是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东为杨雪和、郑植勋。

2017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7)浙03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奥马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等。之后因奥马建筑公司等被告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8)浙0303执15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涉案抵押物即郑植勋、杨雪和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幢××室不动产,扣除执行费用、税费等后,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受偿188万元。奥马建筑公司名下有牌号为浙CV××××长安牌汽车(车辆登记于2011年3月15日)和浙CA××××江淮牌汽车(车辆登记于2010年12月6日),未实际扣押处置车辆。

本院执行部门作出的(2018)浙0303执1590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载明,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13件,未到位执行标的约1432.96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是奥马建筑公司债权人,申请人主体适格。现奥马建筑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提出对奥马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奥马建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对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李曙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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