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执3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9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龙城锦园****,组织机构代码:749831172。

法定代表人:杨雪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013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80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小额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因处置价值过低,暂未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浙CA××××、浙CV××××号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11月12日),但车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706.34元,本院已扣划,扣除系列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无余值。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21年1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64806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雪和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将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02执34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厉子勇

审 判 员  林旭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樊任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