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执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龙城锦园****,组织机构代码:749831172。

法定代表人:杨雪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9)温仲裁字第520号仲裁裁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7251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788元、承担仲裁费用34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签收但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于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财产举证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支付宝、财付通等。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浙CV××××长安牌汽车(车辆登记于2011年3月15日)和浙CA××××江淮牌汽车(车辆登记于2010年12月6日),本院无处置权。相关法院亦未实际扣押处置车辆,故无法参与分配。还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龙城锦园****,该房屋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雪和与丈夫郑植勋所有,因其他案件已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院通过工商登记已无法查找到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还到被执行人杨雪和所在的村居走访,郑植勋和杨雪和夫妻不在家,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20年10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奥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后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执8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前鹏

审 判 员 姜 涛

审 判 员 吕绍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丁黄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