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030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东,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华,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价款19,660元并支付违约金19,660元。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志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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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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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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