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民初6348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圣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36号汇轩大厦9层12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青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28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乐青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赵金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