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4执3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立泰钢铁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638号苏州花园小区15-3-6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28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36号汇轩大厦9层12号。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立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7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给付各项费用合计1490572.2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7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7年11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3、2017年11月30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
4、2018年3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5、2018年3月16日向给申请人做笔录,申请人称被执行人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已不再经营了,分公司注册地已无人,法院无需走访。
6、2018年3月16日已向被执行人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发出协助查询函。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被执行人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查函、被执行人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已不再经营,且下落不明,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裴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