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民终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国见,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28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09617M。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顾国见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1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3月4日向上诉人顾国见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顾国见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顾国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