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4执3223号
(2017)新0104执322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立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638号苏州花园小区15-3-6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28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36号汇轩大厦9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490572.24元。(执行费17305.72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裴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