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533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开区(头屯河区)圣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开区(头屯河区)圣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汇轩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9,500元,减半计收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原告1,475元。
审判员*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