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9186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98号西港发展中心西4幢16-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垚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