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627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98号西港发展中心西4幢16-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