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34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花园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T6NF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98号西港发展中心西4幢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44075962。 法定代表人:***。 佛山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里支行账号2010********内的银行存款3299791.97元。现佛山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里支行账号2010********内的银行存款3299791.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