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629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98号西港发展中心西4幢16-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劳务费为由,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