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破申4号 申请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98号西港发展中心西4幢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440759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480号龙子湖区机关一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328890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申请人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为由,申请对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决定,将该案由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共计拖欠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8420350元及利息。上述欠款业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到期未偿还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另涉多起终本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本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将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依法应予受理。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浓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