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7519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