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3民初12264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712元,共计3737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