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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化工有限公司、南城龙恒木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1民初1708号之一 原告:三***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黄沙村渡头坪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3185254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城龙恒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上***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8BE1B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州鑫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人瑞西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69701556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发街20号1幢(第三层)30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4349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城龙恒木业有限公司、湖州鑫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以证据材料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7元,减半收取2283.5元,保全费1609元,由原告三***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宁可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