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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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8368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发街20号1幢(第3层)301-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