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戈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2民初4342号

原告: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滨江四区富春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谢银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东坡路27号852号。

法定代表人:朱雄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向皖,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仲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之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