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159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滨江四区富春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谢银君。
原告***诉被告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淑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陶昱立
书记员傅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