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159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滨江四区富春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谢银君。

原告***诉被告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淑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陶昱立

书记员傅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