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皇发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博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007号
原告:上海皇发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珏明,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本正。
原告上海皇发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皇发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金清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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