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7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79641W,住所地龙港市德雅花园21幢302商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俊杨、潘传德,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65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龙港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27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0840.9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查封了***名下坐落于龙港市站前路293号房屋、龙港市方岩街124房屋、苍南县灵溪镇河滨西路63号后房屋及另案冻结了***名下的保险。因被执行人***涉刑事犯罪正在侦查中,且名下财产也被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暂无法处置。
截止2022年6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0840.96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7执5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立坤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陈尔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