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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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2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79641W,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302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646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1、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与他人名下坐落于灵溪镇河滨西路63号后房屋,该房产本院另案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2、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合同及相对应的退保金额和账户价值,因提前扣划会导致投保权益严重受损,待投保到期后再行扣划。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1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6462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2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尔德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陈雪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