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27民初776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港市。
被告: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79641W,住所地龙港市德雅花园21幢302商铺。
法定代表人:朱明望。
破产管理人: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539802937,住所地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郑小秋。
原告***与被告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诗意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黄 栋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
(三)…………;
(四)…………;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