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执恢26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执行人:**,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iv>
被执行人:温州银港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04836,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银苑大厦**303室iv>
法定代表人:李丕朗。
被执行人:***,男,1965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iv>
被执行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79641,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302商铺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瑞众,男,1954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v>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民终967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6074212.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温州银港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陈瑞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银港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陈瑞众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银港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陈瑞众的财产情况,并于2020年5月18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温州银港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陈瑞众的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2、被执行人陈瑞众提供名下的坐落于××镇××路××号××单元××室××室××室××室××室××室××室××室××路××号××单元××室××室××室××室房产作为抵押担保;3、被执行人**提供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镇××路××号××单元××室××室××室××室××路××号××单元××室××室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瑞众名下的坐落于××镇××路××号××单元××室××室××室××室××室××室××室××室××路××号××单元××室××室××室××室房产与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路××号××单元××室××室××室××室××路××号××单元××室××室房产,得拍卖款1005万元,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款合计9656517.81元。因被执行人陈瑞众、**所有的上述涉案抵押房产已由本院处置完毕,故本案对被执行人陈瑞众、**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领取执行款9656517.81元,被执行人**、温州银港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陈瑞众主动履行0元。截止2020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6417694.79元及利息,已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温州银港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银港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7执恢26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海
审 判 员  池长该
审 判 员  吴新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许振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