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3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现住龙港镇××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缪仁加,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能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家居市场B区1幢107室(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林加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信,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21幢302商铺。
诉讼代表人: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郑小秋,系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传德、苏俊杨。
再审申请人***、***、缪仁加因与被申请人温州能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548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缪仁加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缪仁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世昌
审判员  吴飞明
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