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1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有,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一审被告:温州市万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山村昆雅路143号。
诉讼代表人:曹海啸,系温州市万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的负责人。
一审被告: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21幢302商铺。
诉讼代表人:郑小秋,系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及一审被告温州市万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569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与***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不能推翻原审判决。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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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艳艳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张玉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