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4民初2054号
原告:常为贵,男,***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建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忠良,男,1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幢3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79641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为贵与被告单忠良、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金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2016年1月13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327民破1号第1民事裁定,受理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