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5执462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祥符街道三墩路85号2幢403,组织机构代码:7399289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三楼300室,组织机构代码:58028766-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5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300元、支付申请人律师费2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年×月×日对陆××实施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46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本件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林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