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精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蓝天求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蓝天求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802民初3106号
原告: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住址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三墩路85号2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信智妍,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精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军荣路5号。
法定代表人:谈志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东东,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是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杭州市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俞小伟,总经理。
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建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电力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调顺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尤坚,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春龙,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先妹,湛江电力有限公司经营部项目合同主管。
原告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湛江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以需要证据补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5.87元,由原告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文
人民陪审员  洪妙思
人民陪审员  郑晓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琪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