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富阳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6027号
原告: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399289746,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三墩路85号2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丹妮,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富阳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660540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喜凤。
原告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富阳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1元,减半收取950.5元,由原告浙江长大建设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艳晓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章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