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杭瑞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8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瑞商初字第3278号
原告瑞安市杭瑞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显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杭瑞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杭瑞管业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瑞安市杭瑞管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