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瑞保字第800号
原告瑞安市杭瑞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显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杭瑞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杭瑞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小型汽车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停止对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办理转让、抵押登记。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后,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万顺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