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1民初10302号
原告: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娜。
原告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58元,减半收取计9779元,由原告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