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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18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339号。
法定代表人:蔡庆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丹,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吉玲,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海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吹台广场2号楼805东首。
法定代表人:倪国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林锋,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陈之,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海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3民终202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健芳
审判员金子明
审判员李建宏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