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5212号 原告:***,女,193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浙江城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湖州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143357955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北楼2201、2203、2301、2302、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75101B。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城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